本报讯 2021年,因为一场官司,文昌籍七旬陈阿婆得知自己“被离婚”了,且在文昌市公证处公证过,“我从未离过婚,竟然在2003年被‘公证离婚’了。”
陈阿婆对此开始了持续求助。今年9月6日,文昌市司法局作出处理意见:责成文昌市公证处对所办理的符某《离婚公证书》(文证外民字第951号)进行自查。文昌市公证处经自查决定依照有关规定撤销符某《离婚公证书》(文证外民字第951号)。
陈阿婆表示,虽然《离婚公证书》被撤销了,但已让她在多起官司中吃了苦头。记者 畅凯 文/图
1 文昌七旬阿婆
“没离过婚,却被‘公证离婚’了”
2021年,因为一场官司,文昌七旬陈阿婆的老伴符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清单里有一份《离婚公证书》,该公证书为(2003)文证外民字第951号,落款时间为2003年7月11日。
当得知有这份公证书时,陈阿婆整个人都懵了,她对此事毫不知情,“我从未离过婚,竟然在2003年被‘公证离婚’了。”
在涉及到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陈阿婆口说无凭,无法提供任何与婚姻相关的证据。“能够作为证明的是5名已经成年的子女,他们是我婚姻的见证者,但我确实没有离过婚。”陈阿婆说道。
陈阿婆的子女就此事向职能部门求助,但一直没有结果。直到近日,这份《离婚公证书》才被撤销。
2 文昌市司法局
责成公证处自查,已撤销公证书
自从得知自己“被离婚”,陈阿婆的精神状态每况愈下。“我现在70多岁了,未曾离婚却要背负离婚的名声。如果名声不恢复,我该怎么办?”陈阿婆向子女哭诉。为了给母亲“正名”,陈阿婆的几名子女四处奔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今年9月6日,文昌市司法局作出处理意见:“鉴于文昌市公证处在该公证事项所存的档案中,当事人符某提供的离婚证与文昌市民政局2020年7月23日调取的符某再婚档案中所存档的离婚证原件的信息存在不一致,责成文昌市公证处对所办理的符某《离婚公证书》(文证外民字第951号)进行自查。文昌市公证处经自查决定依照有关规定撤销符某《离婚公证书》(文证外民字第951号)。”
3 文昌市公证处
公证处在公证程序上没有问题
那么,办理离婚公证时,陈阿婆是否到过文昌市公证处?文昌市公证处是否有关于陈阿婆的相应材料?9月12日,文昌市公证处回应了相关疑问。
文昌市公证处负责人称,文昌市公证处在公证程序上没有问题,符某于2003年7月11日向文昌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离婚公证书》,并向文昌市公证处提供《离婚证》、《离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符某与他人再婚)等证据材料。经承办人员审查,符某申请的事项符合公证受理范围,依法受理符某申请,并根据当事人符某提供的《离婚证》、《离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符某与他人再婚)等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对符某本人进行询问,形成询问笔录。文昌市公证处依据当事人符某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了《离婚公证书》(文证外民字第951号)。
办理《离婚公证书》是否当事人一方到场即可办理?该负责人表示,当时根据符某提交的材料可以办理。
因这些原因撤销《离婚公证书》
既然公证程序没有问题,那么时隔20年,文昌市公证处为何将符某办理的其与陈阿婆的《离婚公证书》(文证外民字第951号)予以撤销?
对此,该负责人回复称,撤销的原因是经过自查,发现文昌市公证处所存的档案中,当事人符某提供的《离婚证》未能与文昌市档案馆存档的当事人符某再婚档案中的《离婚证》原件完全比同,这两个证件有不一样的地方,且公证当事人符某又未能提供原件进行鉴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决定撤销(2003)文证外民字第951号公证书。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有关材料,公证处是否进行了核实?该负责人未正面回应,只是表示当时符某提供的材料可以办理公证书。
9月13日,文昌市公证处再次向记者发函表示,公证当事人符某为申请子女出国读书,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其《离婚公证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公证员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予以受理。离婚公证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与离婚协议公证系双方法律行为不同,离婚公证可以是离婚中的一方申请办理。
“这份公证书对我造成的伤害已经无法弥补。”陈阿婆表示,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虽然被撤销了,但已让她在多起官司中吃了苦头。下一步,她不知道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认为:当事人应对自身提交用于进行公证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或损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主张赔偿责任。若其不能完全承担责任,公证处可能会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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