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医保局公布“海南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15问15答”,对集采药品医保如何报销等问题进行了答疑。
据了解,截至11月20日,我省已执行国家组织的八个批次药品集中采购和八省二区联盟、广东联盟、湖北中成药联盟、重庆联盟、陕西联盟、江西联盟、山东联盟、河南十九省联盟、京津冀联盟等9个省际联盟超过800个药品中选结果,平均降价幅度超过50%,让海南百姓购买到更多优质低价好药。
集采药品给百姓带来哪些红利?
省医保局表示,集采将为我省老百姓释放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红利:
相关患者药费负担明显降低。目前我省已落地的超800个药品中选结果,品种不仅满足常见病、慢性病、急抢救等临床需求,还聚焦癌症、罕见病、器官移植等病种,为不同疾病患者提供了多种用药选择。以国家集采第七批的抗癌药马来酸阿法替尼片(30mg/片)为例,每片价格从原来的112.29元降到9.9元,降幅91.18%,按照每日一片用量计算,患者一个月的用药费用从3000多元降到约300元。
群众用药质量得到提高。集中带量采购坚持“带量采购、招采合一”的核心思想,汇聚联盟地区相关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50%-80%,承诺约定采购量,实行带量采购,大部分通过一致性评价作为仿制药入围的质量门槛,在以量换价的同时确保药品质量。
集采药品医保如何报销?
省医保局表示,对于集中采购的800多个药品,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梯度降价的原则,在2-3年内,实现医保基金按不高于集采中选药品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对于未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其支付标准一步到位降到不高于中选价。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比如:某国家集采第八批中选药品进入我省某公立医院使用,其采购价格为5元,则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就是其采购价格(即5元),患者没有超出支付标准自付的负担。假如其非中选药品为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其采购价格为20元,则非中选药品按照三年“4-4-2”梯度降价的原则,第一年度支付标准按采购价格下降40%作为支付标准(即12元),超出支付标准的8元由患者自付;第二年在第一年基础上再降40%作为支付标准(即7.2元),超出支付标准的12.8元由患者自付;第三年按照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即5元),超出支付标准的15元由患者自付。假如其非中选药品未过一致性评价,其采购价格为20元,则应在第一年度就按照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即5元),超出支付标准的15元由患者自付。通过支付标准杠杆引导非中选高价药品生产企业降价,引导患者使用集采中选药品,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节省医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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