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21〕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等20部门关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58号)“将海南省省内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下放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业务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明确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保税油经营是指在海南省辖区内为国际航行船舶及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保税油经营)。

本办法所指的保税油,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燃料油,未办理纳税手续是指未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对保税油经营资质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保税油经营前期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试点。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制定保税油行业发展规划,做好保税油经营及安全监督工作。税务、财政、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边检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保税油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承担保税油经营业务的事中事后政府管理与服务等统筹协调工作,出台保税油经营系列配套措施或办法,统筹推进保税油运营管理、企业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取得保税油经营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石油成品油市场管理相关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预申请,并获得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初审意见后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交通、海关、海事等部门进行审查,依据本办法审查合格后,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申请保税油经营资格试点的企业,应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注册,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备的企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专业的经营团队;

(二)拥有或租赁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条件的双底双壳供应船舶至少2艘,单船载重吨位不少于1000吨;如采用租赁方式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在海南省内拥有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库容不低于8000立方米的油罐,且具备接卸和转运保税油的配套设施;如采用租赁方式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稳定的燃料油采购渠道;

(五)申请企业和其投资主体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以及走私油品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申请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文件;

(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供应船舶的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油库及配套设施的相关证书和文件;

(五)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申请企业和其投资主体3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和走私油品等情况的说明;

(八)未来3年保税油销售商业计划,安装质量流量计承诺书;

(九)燃料油生产或采购证明文件;

(十)企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业经营和管理人员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公开保税油经营资格申请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第九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法定形式符合,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受理保税油经营资格申请。

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内容,或者将申请材料退回。

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受理保税油经营资格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将审查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自收到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保税油经营资格后,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将企业取得保税油经营资格情况及时公布。企业取得保税油经营资格后,应及时向市场监管、交通、海关、海事、外汇管理、边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保税油经营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需要继续从事保税油经营活动的,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对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准予批复。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四条 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和国际船用燃料的质量标准和船舶供受燃料管理规程,按质保量开展供应业务。

第十五条 保税油经营企业应建立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保留证明保税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第十六条 保税油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保税油经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超越批准文件范围经营;

(二)超越水路运输业务的许可范围经营;

(三)销售未经海关核准的燃料油和成品油;

(四)向不符合规定的船舶销售保税油等走私违规行为;

(五)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保税油;

(六)擅自改动质量流量计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七)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销售、质量不合格、不

符合质量标准和不符合大气排放控制标准的保税油;

(九)不按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有关作业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十)违反船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或消防安全标志;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

(十二)保税油经营企业拥有或租赁的保税油供应船舶,违反边防检查法律法规,未经边检机关允许,擅自搭靠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油行为;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微信公众号,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九条  商务、交通、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税务、海关、海事、边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责,推进“互联网+”监管,在供油船舷梯处增设监控设备,加强对保税油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保税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加强风险防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相关措施。

第二十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每年度组织对保税油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探索建立保税油经营企业的网上年检制度,年检情况报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备案。企业需要提交的年检材料包括:

(一)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

(二)企业注册信息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相关证照及租赁合同是否在有效期;

(四)年检机关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保税油经营企业年度经营检查结果分为:

(一)合格;

(二)不合格;

(三)停歇业;

(四)未参加年检。

未参加年检及年检不合格的保税油经营企业,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责令限期年检或整改。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报请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  保税油经营企业歇业6个月以上或者终止经营的,必须到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办理经营资格停歇业手续或办理注销手续,停歇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一个许可期内不得超过1次停歇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时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税油经营资格。

对通过虚假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撤销经营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税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保税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报请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注销其经营资格:

(一)经营资格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

(二)主动终止保税油经营活动或停歇业超过12个月的;

(三)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四)营业执照等批准证书(件)已失效或经营范围已不包含保税油经营的;

(五)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保税油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内容链接:https://www.hpaper.cn/16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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