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外汇创新业务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支持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外汇创新业务政策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南商(中国)海口分行,海南银行,海口农村商业银行:

  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在全辖推出以下外汇创新业务政策:

  一、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辖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按照便利化登记程序向外汇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各银行按照《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办理相关业务。

  二、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在遵循风险可控、审慎管理原则下,辖内机构可以开展包括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资产在内的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各单位按照《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详见附件2)办理相关业务。

  三、简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银行可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办理相关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无需企业提交商务报告信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应遵循行业自律要求,深入进行尽职调查,合规办理业务。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反馈,联系电话:0898-68562665。

  附件:1.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操作指引

  2.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2020年2月7日

  附件1

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便利非金融企业办理外债业务,进一步提高跨境融资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是指辖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可按照便利化登记程序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的业务。除本指引第五条相关情况外,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的试点企业可以不再办理外债逐笔签约登记。

  第三条 注册地在辖内,且满足以下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法人(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根据实际融资需求申请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业务:

  (一)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并已经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

  (二)近三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三)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不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试点企业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不得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试点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跨境融资杠杆率初始值设定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初始值设定为1。

  试点企业已发生跨境融资的,外汇局应在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中扣减已逐笔登记的外债签约金额;逐笔登记的外债偿清后,试点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增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

  第五条 试点企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在境外发行债券、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的,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外汇局按逐笔登记的签约额相应扣减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

  第六条 试点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时,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含基本情况、拟申请一次性登记外债金额、近三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等);

  (二)营业执照;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试点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后,可在登记额度内凭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办理外债账户开立、外债资金汇出入和结售汇手续。外债资金应按照外债合同和外债管理规定允许的用途使用。

  试点企业应将所涉相关外债合同、结汇及资金使用等证明材料保存五年备查。

  试点企业向离岸银行借用的商业贷款视同外债管理。发生提款和还本付息时,试点企业需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备案。

  第八条 银行根据试点企业的申请,审核试点企业提供的外债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后,按规定为试点企业开立、关闭外债账户以及办理外债提款、结汇、购汇、偿还等手续,并留存相关材料五年备查。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应加强事后监督,发现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及时报告外汇局。

  第九条 试点企业按本指引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后一年内未实际发生外债提款的,外汇局有权将一次性外债登记额度调为零。

  试点企业当年净资产较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上下浮动超过20%(含)的,应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申请调整一次性登记外债金额。

  第十条 外汇局对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跟踪、监测和核查试点业务开展情况。

  附件2

  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要求,拓宽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渠道,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仅限于银行不良贷款和银行贸易融资资产向境外转出。银行不良贷款是指辖内银行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法取得的银行不良贷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辖内银行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所产生的银行贸易融资资产。

  第三条 辖内机构(含银行和代理机构)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应遵守本指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要求。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简称海南省分局)参照外债管理规定,对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实行逐笔登记,对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形成的外债,不纳入银行和代理机构自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第五条 辖内银行直接对外转让不良贷款的,应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向海南省分局事前逐笔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对外转让不良贷款情况及对外转让协议(含关于转让资产合法合规真实的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底层贷款和资产担保情况);

  (三)首次开展业务的银行,还应提交合规经营、审慎展业,具备完善内控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海南省分局备案通过后,向申请银行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备案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1)。

  辖内银行直接对外转让不良贷款试点业务形成的外债,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债务类型登记为“外债-其他贷款”,在“项目名称”中注明“银行不良贷款对外转让”,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债务人为境内企业”。

  辖内银行直接对外转让不良贷款的转让对价结汇,及清收款项的购付汇,由银行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后自行办理,并在结售汇统计中报送在“240其他投资”项下,在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与交易统计”报表时,将对外转让所得资金信息填报在D01表(货币与存款)中,包括存量和流量等各项目。

  第六条 代理机构开展辖内银行不良贷款对外转让试点业务,应具备交易必备的办公场所、人员等基础设施和相关管理制度等。首次开展试点业务前,应向海南省分局报备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

  代理机构开展试点业务时,应在海南省分局办理逐笔外债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债登记申请书;

  (二)对外转让不良贷款情况及对外转让协议(含关于转让资产合法合规真实的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底层贷款和资产担保情况)。

  海南省分局为代理机构办理外债登记并出具业务登记凭证,登记金额为对外转让的不良贷款账面金额。

  第七条 代理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开立外债专用账户,用于接收保证金(如有)和不良贷款转让对价。代理机构收到的转让对价,可原币或意愿结汇后支付给辖内不良贷款出让方。

  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交易达成前,保证金不得结汇和使用;对外转让交易未达成的,保证金应原路退回或用于违约扣款,代理机构应及时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第八条 通过代理机构对外转让的辖内银行不良贷款后续清收,应在确保清收款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购汇及汇出。清收完成,且清收款全额汇出后,代理机构应关闭外债专用账户,并及时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第九条 海南省分局负责对辖内信贷资产跨境转让试点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跟踪、监测和核查试点业务开展情况,依法对有违规行为的辖内机构采取约谈、下发风险提示函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机构,海南省分局将暂停或取消其业务。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备案通知书

内容链接:https://www.hpaper.cn/16379.html

(0)
上一篇 2024-02-06 下午7:54
下一篇 2024-02-06 下午8:01

相关推荐

  • 海南自贸港“高效办成一件事”,让企业群众办事“零跑动”

    10月30日,海南省委宣传部举办“加快推动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系列专题新闻发布会(第二十三场)——“‘高效办成一件事’企业事项”专场,介绍相关改革进展及成效。 A.首批13个“一件事”运行平稳,第二批年底前将全部上线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符革表示,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高效办成一件事…

    2024-10-30
    1.0K
  • 海南等4地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10月23日启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等四地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 试点实施后,外资企业可在试点地区独资经营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等电信业务,深度参与我国云计算服务、算力服务等市场。 这一扩大开放…

    2024-10-29
    844
  • 重磅!海南自贸港又一“零关税”政策出台

    9月5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对外公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通知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4-09-06
    467
  •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解读

    7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出台的第三十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配套法规,主要亮点是在国内率先以自贸港法规形式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为经营主体提供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服务,推动我省仲裁制度改革创新、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达到了新高度。 “什么是临时仲裁”“如何申请临时仲裁”“如何保障仲裁结果的…

    2024-07-17
    6.1K
  • 省委深改委暨自贸港工委会议召开研究部署封关运作项目建设等工作

    5月9日,海南省委深改委暨自贸港工委会议召开,听取推进封关运作准备工作“三张清单”进展情况汇报,审议《关于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2024年重点工作安排>的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研究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省委书记、省委深改委(自贸港工委)主任冯飞主持会议,省长、省委深改委(自贸港工委)常务副主任刘小明,省政协主席、省委深改委(自贸港工委)副主任李荣灿…

    2024-05-10
    1.7K
  • 推进全岛封关准备工作专班第15次领导小组会议召开

    4月9日,推进全岛封关准备工作专班第15次领导小组会议在海口召开,听取封关运作“三张清单”重点任务事项进展情况汇报,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运行管理方案》,研究封关运作前压力测试有关工作,调度封关运作准备攻坚战重点事项。   省长、推进全岛封关准备工作专班组长刘小明主持,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沈丹阳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各部门、各市县、各岗位——…

    2024-04-10
    86
  • 海南自贸港船舶通航管理新规今起施行

    4月1日10时,“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四场)——“船舶通航管理办法”专场在海口举行,参会发布人介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通航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4月1日,“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四场)——“船舶通航管理办法”专场在海口举行。新海南客户端记者 李昊 摄 海南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吴平生…

    2024-04-02
    91
  • 海南自贸港欢迎您!便利开放的入境免签政策→

    一直以来,海南都享有全国最便利开放且不断优化升级的入境免签政策,先后经历多次优化升级。适用入境免签政策的国家由最初的21国,增加到26国,再增至现在的59国;免签外国人在海南停留时间从最初的不超过15天,到部分国家延长至21天,再到统一延长至30天;团队免签放宽为个人免签。今年2月9日,这一政策再次优化升级,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公告,将免签事由从旅游扩大至商贸…

    2024-03-25
    103
  •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扩围”纳新,海口企业享惠面进一步扩大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该目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相比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海口重点产业发展相关的专用汽车制造、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数字经济、文化旅游等细化领域被正式列入鼓励类产业。 沿用原有体例结构 扩大鼓励产业范围 《目录(2024年本)》继…

    2024-03-21
    62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

    3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该目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同步废止。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修订。 ▲点击查看通知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答记者问时表示,为统筹落…

    2024-03-14
    95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印发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印发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南商(中国)海口分行,汇丰(中国)海口分行,海南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海口农村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

    2024-03-11
    84
  • 事关税收优惠政策!海南发布实质性运营最新通告→

    2024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的通告,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享受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的通告…

    2024-03-08
    104
  •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新政出台

    2024年1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60号)同时废止。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 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2024-03-08
    90
  • 解读|海南自贸港法核心亮点→

    2021年6月10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共八章5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出台,一方面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未来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彰显了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 为什么要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是从国家层面单独为一个地区…

    2024-03-05
    82
  • 解读|来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全面解读

    2021年6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超英、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丛亮、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冯飞、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光辉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进行了全面解读! Q:我们看到,自由贸易港法第55条规定,自贸港要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请问自贸港在风险防控方面已经采取或者即将采取哪些措…

    2024-03-05
    9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   第三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第七章 综合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

    2024-03-05
    84
  • 如何贯彻实施海南自贸港法?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

    2021年7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顺利闭幕,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决议》。 ▶大力推进海南自贸港法学习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普法宣传,为实施海南自贸港法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大力推进海南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深化对海南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研究,明确在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中…

    2024-03-05
    69
  • 速看!海南将调整这些省级管理权限→

    2021年7月2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旅行社设立审批等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在重点园区范围内实施的决定》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全文如下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将旅行社设立审批等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在重点园区范围内…

    2024-03-05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