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四级调研员茹英英: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海南省新闻办新闻发布会。9月29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等法规,这是自今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出台的首批自由贸易港配套法规。制定这两项法规有什么背景和重要意义?有什么突出亮点?涵盖哪些主要内容?对促进和维护海南公平竞争工作有何具体作用?针对这些受关注的问题,我们召开本次新闻发布会。
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发布会的发布人。他们分别是: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邓云秀女士、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严励女士、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一级调研员赵卫先生、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局长何承雄先生,首先请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励二级巡视员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的有关情况,有请。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严励:
各位记者朋友们,9月29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等法规,成为今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出台的首批自由贸易港配套法规。该两项法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的要求,充分运用国家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在公平竞争和反消费欺诈领域的专项立法探索,属全国首创。
下面,我分别向大家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
(一)重要意义和特点
一是突出一个指导思想:即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促进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二是坚持两个理念指引:即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和充分确认发挥资源配置的市场决定性作用。
三是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即公平竞争原则、市场主体平等原则、自由竞争原则。
四是彰显四大显著特色:即充分彰显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属性、市场运行过程监管机制、公平竞争审查中立性、影响公平竞争行为情形禁止性。
五是聚焦五大创新内容:本条例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五大方面的创新内容,即公平竞争政策奠定自由贸易港市场基础“压舱石”、公平竞争审查实行相对中立审查制机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社会共治机制、建立公平竞争议事协调机制、强化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查处等,努力形成可借鉴的制度集成创新经验。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三十五条,分为总则、公平竞争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对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是关于公平竞争的整体性地方性法规,确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制度、细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平竞争机制和职责、强化公平竞争执法衔接、强化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作用、强化社会共治、对接国际通行经贸规则等内容,致力于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助推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畅通。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
(一)重要意义和特点
一是突出一个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近年来,我省市场监管等部门履职尽责,强化监管,消费环境持续向好,但欺客宰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社会对此反映强烈,老百姓深恶痛绝。造成欺客宰客问题未得到彻底根除的原因之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对我省一些典型消费欺诈行为的处罚针对性不强,惩戒力度也难以适应自贸港建设需要。因此,制定《规定》,聚焦解决消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典型消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实现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目的,达到让不法分子既无胆量再犯、也无能力再犯的法律效果。
二是助力打造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出台《规定》是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一流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对标《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发展目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的要求。出台《规定》有助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影响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是全国首个反消费欺诈领域专项地方立法,主要针对海南当前存在的典型消费欺诈违法行为,特别是旅游消费市场欺客宰客行为,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惩戒力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分类分档设定处罚。引入处罚到人的“双罚制”,对经营者为单位、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消费欺诈行为,除对经营者处罚外,还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规定》还明确了相关主体职责和义务,首次规定交易市场开办者的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等管理义务,旨在形成反消费欺诈社会共治格局。
茹英英:谢谢严励二级巡视员的介绍。下面,我们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大家在提问前通报所代表的媒体机构。请举手示意。
新华社记者:《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是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出台的首批自贸港重点配套法规,请问它有什么鲜明的特点?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邓云秀:一是结合海南自贸港实际,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从约束规范行政权力干预市场活动、明确以竞争政策为基础协调产业政策等经济政策、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等多个方面,对如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进行相对具体化的规定。
二是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作用。《条例》将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法规并设立专章。在与国家相关政策总体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增加部分细化规定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的科学性,强化其约束力。如规定对于部分重大政策措施在提交政府审议前还应当征求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出台政策措施的,可以向政策措施的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要求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营商环境、法治政府等考核评价体系等。
三是对接国际通行经贸规则。明确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制定竞争政策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借鉴CPTPP规则和香港地区经验,建立健全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参考香港立法关于告诫的做法,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调查中可以采取约谈被调查经营者等方式,依法进行告诫并提出整改要求。此外,对标CPTPP中关于私人诉权和消费者保护要求,完善私人救济机制和消费者保护。
人民日报记者:请问在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落地实施方面,下一步有什么安排和打算?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局长何承雄:下一步,我们将主要致力于强化宣传倡导、完善配套制度、加强竞争执法等,充分发挥《条例》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的作用。
(一)做好宣传解读。《条例》明确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社会共治机制,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今年全省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竞争政策宣传活动,推动了竞争政策在全社会的传播。下一步,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将以此次《条例》制定出台为契机,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易于传播、公众喜闻乐见等不同的方式,加强对《条例》及竞争政策的宣传、解读、培训、倡导,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社会共识和执法能力,为《条例》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完善配套制度。一是完善《条例》明确的机制制度;二是将《条例》的一些原则性内容具体化,通过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政策保障落地实施。在《条例》出台之前,省市场监管局已经先期研究制定部分细化政策措施,如今年以来先后以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了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工作规范、第三方评估办法、抽查工作办法以及和会审工作办法等四项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方面的制度。同时还有部分关于公平竞争的配套政策,正在起草或者修改完善中。
(三)加强竞争执法。严格依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以及《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依法运用好《条例》规定的部门协作、线索移交等机制,提升执法效能;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打造适应自贸港需要的专业执法队伍;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公开发布,以案释法,震慑违法。
海南新闻联播记者:《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作为首批自贸港法的配套法规,请问它有什么突出的亮点?
邓云秀:一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消费欺诈的小切口地方立法。目前在国家立法层面,涉及反消费欺诈的法律规制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各省市尚无反消费欺诈的专项地方立法。《规定》是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充分运用国家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在反消费欺诈领域专项立法探索的制度创新。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的思路。针对消费领域欺客宰客这一严重影响海南形象和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重点对十四种典型的消费欺诈情形进行规制,如短斤缺两、“包厢购物”、发布虚假免税或者零关税商品信息等消费欺诈行为。这些结合我省实际的创新或细化规定,具有较强的自贸港特色和实际操作性。
三是力求形成有效震慑。《规定》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惩戒力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分类分档设定处罚。同时,在行政处罚设置方面,有的突破了相关上位法的规定,有的按情节轻重综合运用不同的行政处罚种类,目的是为达到让不法分子既无胆量再犯、也无能力再犯的法律效果。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近年来,我省欺客宰客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社会对此反映强烈。反消费欺诈工作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惩防结合,形成合力,请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在预防和严惩消费欺诈行为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一级调研员赵卫:首先,在预防消费欺诈方面。一是为经营者划出红线。明确经营者诚信经营的义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提示牌,尤其是对海鲜、水果、旅游特产等特色产品,要作详细介绍和消费提示;鼓励经营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退货承诺。二是设置交易市场开办者对经营者规范管理的义务。如审查入场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与经营者签订反消费欺诈承诺书、定期检查入场经营者、发现消费欺诈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等,集贸市场开办者还要配置相应的公平秤供消费者复秤使用。三是明确职责,构建社会共治格局。除规定经营者和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外,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消费欺诈工作的领导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鼓励消费者组织、有关行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社会监督、行业自律、舆论监督;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消费欺诈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其次,在严惩消费欺诈方面。一是体现“零容忍”的执法理念。明确加大对短斤缺两消费欺诈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情节较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以及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的罚款。同时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引入处罚到人的“双罚制”。对部分经营者为单位、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消费欺诈行为,除对经营者处罚外,还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三是实施信用约束。对因消费欺诈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还要实施相应的严重违法失信惩戒措施。
茹英英:非常感谢以上四位发布人专业和深入的阐释,非常感谢各位记者的提问,欢迎大家会后就这两部新法规进行更加深入的采访。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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