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9月23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评选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投身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事业,凝聚力量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在海南省人才奖下设“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以下简称“省优专家奖”),授予在各领域为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省优专家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不重复奖励。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 省优专家奖的评选坚持以德为先、突出业绩和贡献导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省优专家奖评选对象不受年龄、学历、身份、户籍、国籍等限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必须在我省工作满1年或柔性引进受聘满2年以上,且评选当年仍在岗工作。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六条 省优专家奖评选对象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理论上有重大发现、突破或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新,且是国家科技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是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是获国家发明专利三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学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声誉,且是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其他社科类国家级奖的主要获奖人;或是省部级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是在国家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10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3部以上有较大理论价值或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的作者(合著前2名)。
(三)在承担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及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国家同行业最高奖项,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四)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优良品种繁育、技术开发推广等工作中,贡献突出、效益显著、享有较高声誉,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工作者;或是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
(五)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或积极推动企业改革,引进新技术,开拓新市场,企业发展卓有成效,利税大幅度增加的企业管理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其创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的教育工作者;或是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是“双一流”建设学科的带头人。
(七)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的;或在全省范围内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我省医疗、护理、中医药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起到关键作用的;或在基层积极推广适宜技术,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解决基层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和为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卫生人才。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成绩彰著,对我省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国家专业最高级别奖的主创、主演、主编(导);或是省部级成果奖的主要获奖人。
(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为我省体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培养出3个以上运动员或培养带领运动队获全国及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教练员。
(十)在其他专业技术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省优专家奖评选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申报、部门推荐、评选、公示、报批”评选流程开展。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参加省优专家奖评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申报表;
(二)个人事迹材料;
(三)个人主要业绩成果、获奖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单位申报。申请人员所在单位在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和充分听取群众、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申报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向所在市县党委人才发展局申报。省直部门所属单位,向省直部门申报。
第十条 部门推荐。市县党委人才发展局和省直部门按照评选条件和推荐名额,对单位申报人选进行初评,并在按规定征求公安、税务、计生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提出本市县本部门的推荐人选,经所在市县党委或所在省直部门党组(党委)同意后,向省委人才发展局推荐。
第十一条 评选。省委人才发展局组建省优专家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对各市县各部门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选。评选委员会根据评选奖励名额,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从获得同意票数超过评委人数半数以上的推荐人选中按得票数多少提出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公示。省委人才发展局将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或海南人才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报批。拟奖励人选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经省委组织部审核,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形成正式奖励人选名单。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省优专家奖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1998年前(含1998年)选拔的省优专家享受的相关待遇按原标准和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省优专家奖获奖人员遇工作调动、解聘、辞职、退休、去世或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各级党委人才发展局报告。
第十六条 省优专家奖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收回荣誉证书:
(一)丧失基本政治条件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正当手段而获得省优专家奖的;
(三)获得省优专家奖后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四)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省优专家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协助骗取省优专家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省优专家奖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评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选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
评选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存在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评选制度及影响评选公正的其他行为的,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优专家奖奖金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海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获奖人”是指获一等奖排前2名者、二等奖排第1名者、三等奖为独立完成人。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5日印发的《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04〕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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