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海南自贸港相关金融政策更好地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针对人民币账户管理和服务、离岸金融业务、FT账户一线收支业务、外币计价结算、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货币兑换业务等方面金融政策进行了答疑。具体内容如下:
人民币账户管理和服务
问:单位账户和个人Ⅰ类账户能否远程开立?
错:单位账户和个人Ⅰ类账户可以远程开立。
对:单位账户和个人Ⅰ类账户不能远程开立。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问:银行为了防控风险,可否对小微企业设置额外的开户手续?
错:部分银行片面以风险防控为由,对自行前来办理开户的小微企业设置存款资金门槛、以开户需要预约为由拖延办理时间、设置复杂繁琐的开户手续。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并全面强化小微企业银行账户服务和管理工作,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不得简单、片面套用可疑特征对客户采取“一刀切”拒绝开户措施,不得对小微企业开户设置人为障碍和门槛,不得随意拖延或拒绝合理开户需求。
问: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后何时能办理收付款业务?
错:企业银行账户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审核通过后方能使用。
对:企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备案制。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银行不得以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或中国人民银行事后核查通过为由,延迟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收付款业务的时间。
问:企业开户时间是指银行柜台操作的时间吗?
错:部分银行将柜台操作的时间等同于账户开立所需的全部时间,未包括尽职调查等时间。
对:银行柜台操作的时间并非是企业开户的全部时间。银行受理企业开户申请时,必须对企业开展尽职调查,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具体方式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选择。银行应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确保预约开户、资料审核、开户意愿核实、尽职调查、账户开立等环节紧密衔接,最大限度压缩企业开户时间。
离岸金融业务
问:离岸金融业务需要通过哪种账户办理?
错: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要另外再建设一套账户体系,或者将FT账户改造成离岸账户。
对:离岸金融业务是指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通过指定账户或在特定区域,为境外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业务。现行的NRA账户、OSA账户和FTN账户可为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务,无需新设专门用于办理离岸金融业务的账户类别。
FT账户一线收支业务
问:办理FT账户一线收支业务是否需要审核?
错:FT账户一线收支完全自由,可办理无因跨境收支,无需贸易或投资交易背景,不需要申报资金用途,更不需要核实资金用途。
对:FT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按宏观审慎原则管理。银行应按“了解业务、了解客户以及尽职调查”要求对FT账户资金流动进行审核。银行在办理FT账户相关业务时要确保落实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反逃税相关责任和义务。
外币计价结算
问:海南自贸港可否使用外币进行计价结算?
错: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业务无需审批即可突破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以外币计价结算。
对: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我国境内开展的各类交易原则上应使用人民币计价,并使用人民币结算。我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市场主体突破现行管理规定,在我国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须经相关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特别批准后才能实施。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问:企业或个人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存在哪些限制?
错:(1)企业或个人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存在额度限制。(2)大额、特殊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需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同意后才可办理。(3)我国要求跨境贸易的资金流与货物流完全匹配,企业不能办理离岸转手买卖等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4)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要求企业和银行在政府部门制定的白名单内,只有少数国企和少数大型国有银行具备办理资格。
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市场主体不得虚构交易背景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属于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企业办理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具有合理性、逻辑性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存在限制。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B类或C类的企业不得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外,其他名录企业均可通过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不是只有少数企业和少数银行具备办理资格。
问:如何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错:(1)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没有制定明确的标准,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开展业务。(2)人为构造的、不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也可以办理。对: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以下简称展业原则)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等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和下列要求,审核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相关交易单证:(一)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存在涉嫌构造或利用虚假离岸转手买卖进行投机套利或转移资金等异常交易情况。(二)交易具有合理性、逻辑性。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和业务实际,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问:哪些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错:所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都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1)外商到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境内机构到境外投资设立企业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2)企业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本金、利润等跨境资金汇入汇出或结购汇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3)跨境信贷业务包括外债、境外放款、跨境担保均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
对:(1)直接投资基本实现可兑换。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全部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行政许可事项,由银行直接办理。(2)企业在银行完成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即可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资本金、利润等跨境资金汇入汇出或结购汇也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全部由银行直接办理。(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境信贷已从事前审批转向宏观审慎管理。外债和境外放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与企业净资产挂钩确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或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企业签订跨境融资合同或境外放款合同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跨境担保仅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其他跨境担保无需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或备案。
问:外商投资、境外投资、举借外债等资本项目是否存在额度限制?
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商投资、境外投资、举借外债等资本项目设置了额度限制。
对:外商投资境外汇入资本金不能超过工商营业执照的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境外投资汇出投资资金不能超过发改部门的备案金额及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上的投资总额、借用外债不能超过按其净资产计算的一定数额,均不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限制,关键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申请金额及经营情况。
问:如何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错:(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只适用于便利化试点银行,没获得试点资格的银行不能办理便利化业务。(2)“便利化”“资金自由流动”的政策不应要求提供任何真实性证明材料。(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只适用于小额支付,不能超过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支付额度(20万美元)。
对:企业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满足以下条件的银行均可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无需申请试点资格:(1)已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2)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不含B-)及以上;(3)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银行应充分履行展业职责,尽职审查,决定是否对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对于不了解、不知底、存在特殊情况的企业,银行可审慎决定是否适用便利化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对支付金额无限额限制。银行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货币兑换业务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能否增加货币兑换机构的数量,调整货币兑换机构的布局?
错:(1)货币兑换机构数量和布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2)海南省在货币兑换的外汇管理政策方面未达到全国其他地方的便利化水平。
对:货币兑换机构包括具备对私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外币代兑机构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三类。其中,银行对私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准入属于行政许可项目,银行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自主提交准入申请。外币代兑机构和银行自助兑换机的设立均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币代兑机构和银行自助兑换机的数量不设置上限。海南省在货币兑换的外汇管理政策方面与全国其他地方相同。
问:授权银行可否放松对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
错: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外币代兑管理进一步放开,即外币代兑业务由审批许可事项改为银行报告制,银行也可以放松对所授权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
对:外币代兑机构违规办理业务的,授权银行应及时纠正,对违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授权银行应终止其资格。银行发现外币代兑机构涉嫌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应终止其资格。授权银行应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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