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琼府〔2021〕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七届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高质量的上市公司对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用显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精神,提高海南上市公司质量,支持重点产业和重点园区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机遇,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发挥各方合力,强化持续监管,使海南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持续优化,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高,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产业发展导向,搭建良好上市梯队,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1.建立健全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质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两级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夯实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基础。多渠道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提高企业上市(挂牌)积极性。在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确定一批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产业定位、发展前景较好、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公司治理规范的企业入库。重点培育、精准服务、动态管理,搭建良好的上市梯队,推动更多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省内重点产业园区等)
2.支持重点后备企业上市(挂牌)。依法依规加大对现有优质企业的支持力度。妥善解决后备企业上市(挂牌)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瑕疵资产处置。企业因股改、上市(挂牌)需要审批或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各市县各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妥善解决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落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办理股权、土地、房产等事项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的支持政策,切实减轻改制成本。(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国家外管局海南省分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省内重点产业园区等)
3.引导企业科学规划上市(挂牌)路径。以股票发行注册制为契机,引导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和发展战略,合理选择发行地点和板块,科学规划上市(挂牌)路径。支持市场前景好、盈利水平高的龙头企业在主板上市。支持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支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支持初创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鼓励企业进入创新层、精选层并转板上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扶持具有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企业根据境内外融资计划在境外发行上市,加快海南企业走出去步伐。(责任单位: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各市县政府、省内重点产业园区等)
4.引进优质拟上市公司。用好用足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加工增值政策、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等优势,重点引进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优质拟上市公司落户海南,形成集聚效应,带动产业发展。加强与央企、省外地方国企、大型民企的深度合作,引进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子公司落地海南,培育其上市或分拆上市。吸引境外上市中资企业回流海南自由贸易港,同步支持“走出去”企业将子公司或区域总部等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省内重点产业园区等)
5.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支持市场化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转型发展。支持现有上市公司围绕优势产业、优质项目、优质资产开展分类重组。引导当前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积极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改善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经营能力。鼓励主业突出的上市公司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导向进行并购重组,带动产业集群发展。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结合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提升国有资本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多元化方式融资。(责任单位: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政府、省内重点产业园区等)
(二)积极解决海南上市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风险。
6.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不断提升治理体系和内控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监管。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运作。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权责,健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督促相关主体按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责任单位: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国资委、各行业主管部门等)
7.积极稳妥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进股票质押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健全股票质押风险预警、监测、防范、处置机制,强化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信息披露监管,严格控制限售股质押。压实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体责任。进一步发挥省级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协调机制与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海南省)的联动作用,加强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信息共享,协同开展风险处置。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责任单位: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等)
8.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加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风险监测,防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限期清偿或化解现有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依法依规查处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省高院等)
9.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严厉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持一案双查,对涉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健全证券期货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落实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对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主体加强信息共享和信用惩戒,营造良好生态。(责任单位: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高院等)
10.做好退市处置工作。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主动退市等渠道出清风险。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健全退市风险监测、预警及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退市风险防控工作机制,保障上市公司平稳退市。(责任单位: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高院、各市县政府等)
(三)完善要素市场建设,提升中介服务能力和水平。
11.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推进权益和资产的资本化,促进各类资本要素有序顺畅流转。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永续债、可转债、基础设施领域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人才租赁住房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创新融资工具,丰富融资手段,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优化“保险+期货”项目实施机制,完善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运作模式,扩大覆盖面,提升产业抗风险能力。规范运行期货保税交割仓库。探索发展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业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等)
12.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积极引进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形成一定集聚效应,提升中介机构的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引导海南证券经营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建设高质量投行、财富管理等中介服务体系,拓展业务领域,提升核心竞争力。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相关中介机构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支持各类中介机构积极对接海南重点园区和重点产业,提供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及产业规划等政策咨询和专业指导。(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省财政厅、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省内重点产业园区等)
(四)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政策宣传。
1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施分层、分类、分阶段的激励措施,有效促进海南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法依规支持市县政府(园区)对本地企业上市(挂牌)、并购重组、直接融资予以奖励和支持,对机构设立总部、新迁入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海南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协助引进、保荐上市(挂牌)企业的中介机构等予以一定奖励与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内重点产业园区、省财政厅等)
14.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政策协同力度。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托宏观政策、金融稳定等协调机制,加强协作联动,为上市公司提供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政府、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等)
15.落实落细人才支持政策。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人才政策,加强面向鼓励类产业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切实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引进专业人才,优化专业人才结构。建立完善专业人才引进、培训、培养机制,形成一支具有国际视野、通晓资本市场运行规则、精通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队伍,有效提升金融人才的数量和质量。鼓励省内企业采取市场化分配方式,健全与业绩紧密联系、鼓励金融人才创新创造的激励机制,吸引更多高端人才汇聚。联合金融机构和高校、研究院(所)等,组织开展金融领域学术交流、专题研讨或论坛等活动,吸引高层次专家人才参与海南金融发展建设。组织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企业家活动,加强互动交流,营造良好上市氛围。(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发展局、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等)
三、工作保障
第一,抓好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联合牵头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利用资本市场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强化工作协同。建立健全发改、财政、税务、海关、国资、金融、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司法机关等单位的协调机制,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协调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辅导、再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方面遇到的各类问题,妥善化解企业退市风险。加强联合惩戒,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营造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生态。
第三,明确主体责任。明确上市公司的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政府部门的服务协调和风险处置责任,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公司协会的平台服务功能。依托市场专业力量,发挥政策研究、智囊顾问、专业培训、人才培育的作用,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健康资本市场文化和良好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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