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
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21〕3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邮轮港口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工作,明确各相关方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邮轮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及相关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游航线是指从海南海口、三亚邮轮港出发,在经批准的水域范围内航行,并返回始发港口,期间不再停靠其他港口的航线。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海上游航线试点的组织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相关政策,督促相关部门及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落实部门监管及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市场准入及运输市场行业管理,指导邮轮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落实邮轮港口经营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运输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省外事部门负责海上游航线方案审核、协调处置试点邮轮中的涉外案(事)件。

  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海上游航线运营的安全应急综合管理工作。

  省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海上游消费市场培育、宣传和旅游市场监管工作。

  省公安部门负责试点邮轮治安管控和试点邮轮涉外案(事)件,指导督促试点邮轮及港口经营人制定登轮安全管理、安检查危措施。

  省商务(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口岸工作的综合协调、通关服务优化、口岸运行保障工作。

  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试点邮轮在港监管,办理船舶搭靠许可和人员登轮许可,对进出口岸限定区域、上下邮轮的人员及其携带行李物品实施检查管理等工作。

  海口海关负责试点邮轮及其所载人员、行李物品、供船物料进出境时的检疫、监管。

  海南海事局依据我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相关法规,负责海上游航线试点邮轮港口国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游航线海上遇险人员搜寻救助工作。

  第六条 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负责邮轮海上游应急体系建设及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中资方便旗邮轮运输经营人申请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中资(内地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51%;

  (二)投入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方便旗邮轮(拥有或者光租)适航、船龄不超过30年,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要求;

  (三)拟停靠的码头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设施符合客运有关技术标准,按规定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海上游航线业务,应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海上游航线业务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公证认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申请人拟开展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方便旗邮轮的《国籍证书》《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客船安全证书》及附件P;

  (四)申请人《符合证明》,如果委托船舶管理公司代管,须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管理公司《符合证明》及安全委托管理协议;

  (五)如果航线投船为光租船舶,须提供光租合同;

  (六)已投保保险额度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旅客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合同;

  (七)邮轮船票样式;

  (八)拟停靠码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相关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的邮轮企业(经营主体)及邮轮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决定许可的,签发行政许可决定,通报省外事、旅游、公安、商务(口岸)、边检、海关、海事等主管部门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行政许可的有效期至五星红旗邮轮投入海上游运营。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运输经营人)在开展海上游航线业务期间,应确保本条所列有关证书、证明持续合法有效。

  第九条 运输经营人提出运营航线方案申请或变更运营航线方案的,应提前2个月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运营航线方案等材料,运营航线方案具体包括航线及航行水域、时间及航次安排等内容。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省外事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按相关规定报批。经批准同意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运输经营人,并将审核结果通报省外事、旅游、公安、商务(口岸)、边检、海关、海事等主管部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运输经营人并告知理由。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十条 运输经营人停开航线的,应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终止开展海上游航线业务的,应在终止经营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交回许可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终止或停开航线的除外,运输经营人应妥善处理相关运输业务,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邮轮运输企业及邮轮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海上游航线业务。经批准的运输经营人不得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海上游航线业务许可。

  第十二条 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移民局关于推广实施邮轮船票管理制度的通知》(交水规〔2019〕11号)要求,实施邮轮船票制度。

  第十三条 运输经营人应在邮轮开航前2小时停止对外销售船票,并按照规定格式,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旅客和船员信息。

  邮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进出港口报告。

  第十四条 旅客应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航次邮轮票务信息证明申办登轮许可,符合条件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签发登轮许可,为旅客提供快速便捷服务。

  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如下:

  (一)中国内地居民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出入境证件;

  (二)中国港澳台籍居民持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外国籍人员持有效出入境证件。

  第十五条 运输经营人或其指定的旅行社(代理公司)应在开航前24小时按规定向始发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提交已有登轮人员信息及售票证明申办登轮许可。开航前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售出的船票,由旅客本人持证件及纸质船票在验证现场申办登轮许可。

  第十六条 运输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运输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应急救援力量及相关设施设备,保障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邮轮旅客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登轮后配合邮轮开展应急撤离集合演练。

  第十九条 运输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对登轮旅客及其携带或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旅客携带或者托运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应拒绝运输。

  第二十条 运输经营人应对登轮旅客身份进行核验,发现旅客有未持有效登轮许可或者拒绝接受核验等情况,应拒绝运输,并及时报告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采取抽查方式对登、离轮旅客实施监管。

  第二十一条 运输经营人和旅行社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恶性竞争、强制消费和价格垄断。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开展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 海口海关应督促运输经营人落实进出境邮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国境口岸食品安全。

  第二十三条 省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海口、三亚市政府以及交通、外事、旅游、市场监管、口岸、海事、边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建立邮轮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制(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预防措施、处置方案、协作机制),加强邮轮海上游航线运营的安全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口岸)管理部门应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邮轮功能应用,满足口岸通关监管需求,提升通关效率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确定海上游航线产品的整体形象和推广主题,指导并支持运输经营人开发海上游航线产品客源市场。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海上游航线试点运输市场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海南海事局应制定并落实港口国监督等特别监管措施,依法加强试点邮轮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八条 邮轮在海上遇险,需要岸基支持开展救助行动时应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运输经营人应全力配合。

  省海上搜救中心应持续完善邮轮大规模人命救助行动计划,推进搜救设施装备建设,提升救助能力。

  第二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省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熔断”机制。一旦试点邮轮发生聚集性疫情、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情况,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立即责令试点邮轮运输经营人停止运营、实施整改,并暂停该试点邮轮运输经营人及邮轮一定时期海上游航线的运营。试点邮轮运输企业等相关企业应当做好旅客安抚、疏导及免费退改签等服务。

  第三十条 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建立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加强海上游航线试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定期全覆盖监管制度,对相关经营主体及邮轮进行检查,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建立违法经营行为监督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及有关人员应配合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邮轮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止经营,不得准予开航;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核同意,方可开航。

  各相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运输经营人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内容链接:https://www.hpaper.cn/17022.html

(0)
上一篇 2024-03-01 上午10:35
下一篇 2024-03-01 上午10:37

相关推荐

  • 海南自贸港“高效办成一件事”,让企业群众办事“零跑动”

    10月30日,海南省委宣传部举办“加快推动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系列专题新闻发布会(第二十三场)——“‘高效办成一件事’企业事项”专场,介绍相关改革进展及成效。 A.首批13个“一件事”运行平稳,第二批年底前将全部上线 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符革表示,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高效办成一件事…

    1小时前
    970
  • 海南等4地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10月23日启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等四地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 试点实施后,外资企业可在试点地区独资经营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等电信业务,深度参与我国云计算服务、算力服务等市场。 这一扩大开放…

    1天前
    801
  • 重磅!海南自贸港又一“零关税”政策出台

    9月5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对外公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通知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4-09-06
    441
  •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解读

    7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出台的第三十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配套法规,主要亮点是在国内率先以自贸港法规形式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为经营主体提供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服务,推动我省仲裁制度改革创新、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达到了新高度。 “什么是临时仲裁”“如何申请临时仲裁”“如何保障仲裁结果的…

    2024-07-17
    6.1K
  • 省委深改委暨自贸港工委会议召开研究部署封关运作项目建设等工作

    5月9日,海南省委深改委暨自贸港工委会议召开,听取推进封关运作准备工作“三张清单”进展情况汇报,审议《关于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2024年重点工作安排>的任务清单和责任分工》,研究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省委书记、省委深改委(自贸港工委)主任冯飞主持会议,省长、省委深改委(自贸港工委)常务副主任刘小明,省政协主席、省委深改委(自贸港工委)副主任李荣灿…

    2024-05-10
    1.7K
  • 推进全岛封关准备工作专班第15次领导小组会议召开

    4月9日,推进全岛封关准备工作专班第15次领导小组会议在海口召开,听取封关运作“三张清单”重点任务事项进展情况汇报,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运行管理方案》,研究封关运作前压力测试有关工作,调度封关运作准备攻坚战重点事项。   省长、推进全岛封关准备工作专班组长刘小明主持,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沈丹阳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各部门、各市县、各岗位——…

    2024-04-10
    70
  • 海南自贸港船舶通航管理新规今起施行

    4月1日10时,“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四场)——“船舶通航管理办法”专场在海口举行,参会发布人介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通航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4月1日,“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四场)——“船舶通航管理办法”专场在海口举行。新海南客户端记者 李昊 摄 海南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吴平生…

    2024-04-02
    75
  • 海南自贸港欢迎您!便利开放的入境免签政策→

    一直以来,海南都享有全国最便利开放且不断优化升级的入境免签政策,先后经历多次优化升级。适用入境免签政策的国家由最初的21国,增加到26国,再增至现在的59国;免签外国人在海南停留时间从最初的不超过15天,到部分国家延长至21天,再到统一延长至30天;团队免签放宽为个人免签。今年2月9日,这一政策再次优化升级,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公告,将免签事由从旅游扩大至商贸…

    2024-03-25
    83
  •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扩围”纳新,海口企业享惠面进一步扩大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该目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相比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海口重点产业发展相关的专用汽车制造、医疗器械研发生产、数字经济、文化旅游等细化领域被正式列入鼓励类产业。 沿用原有体例结构 扩大鼓励产业范围 《目录(2024年本)》继…

    2024-03-21
    47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

    3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该目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同步废止。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修订。 ▲点击查看通知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答记者问时表示,为统筹落…

    2024-03-14
    75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印发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印发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南商(中国)海口分行,汇丰(中国)海口分行,海南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海口农村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

    2024-03-11
    67
  • 事关税收优惠政策!海南发布实质性运营最新通告→

    2024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的通告,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享受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企业申报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的通告…

    2024-03-08
    85
  •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新政出台

    2024年1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60号)同时废止。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 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2024-03-08
    72
  • 解读|海南自贸港法核心亮点→

    2021年6月10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共八章5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出台,一方面将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未来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彰显了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 为什么要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是从国家层面单独为一个地区…

    2024-03-05
    66
  • 解读|来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全面解读

    2021年6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超英、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丛亮、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冯飞、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光辉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进行了全面解读! Q:我们看到,自由贸易港法第55条规定,自贸港要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请问自贸港在风险防控方面已经采取或者即将采取哪些措…

    2024-03-05
    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贸易自由便利   第三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四章 财政税收制度   第五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章 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   第七章 综合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

    2024-03-05
    63
  • 如何贯彻实施海南自贸港法?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

    2021年7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顺利闭幕,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决议》。 ▶大力推进海南自贸港法学习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普法宣传,为实施海南自贸港法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大力推进海南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深化对海南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研究,明确在自贸港法律法规体系中…

    2024-03-05
    60
  • 速看!海南将调整这些省级管理权限→

    2021年7月2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旅行社设立审批等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在重点园区范围内实施的决定》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全文如下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将旅行社设立审批等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在重点园区范围内…

    2024-03-05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