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8月1日消息(记者 党朝峰 实习生 安露瑶)日前,为加快建设具有较强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的国际航运枢纽,鼓励和吸引航运物流企业在海口注册、新增运力、新辟航线和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促进海口市航运和集装箱业务发展,海口市出台《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4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资料图:航拍新海港片区“二线口岸”集中查验区专用通道新建工程项目。记者 汪承贤 摄
该《办法》旨在加快建设具有较强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的国际航运枢纽,鼓励和吸引航运物流企业在海口注册、新增运力、新辟航线和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
《办法》明确,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杂货船运输、集装箱运输和相关航运物流企业进行扶持。相关航运物流企业包括从事货物运输、船代货代、航运综合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办法》规定了一系列激励措施: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落籍海口,船龄10年以内的每载重吨补贴80元,船龄11年以上的每载重吨补贴60元,补贴分3年平均发放。对保持船舶总运力且年度完成货运周转量达标的企业,根据运力规模不同给予5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年补贴。新开通集装箱班轮航线、稳定运行的集装箱班轮航线均可享受相应补贴,金额从50万元至600万元不等。
在促进航运业要素集聚方面,《办法》政策有效期内,在海口市注册、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的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运价衍生品开发、航交所等主营业务为航运业服务的航运金融服务企业,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在500万元以内。
此外,《办法》规定,加大航运人才奖励和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放宽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贷款额度和自有资金比例限制,支持航运企业建造或购置船舶。
内容链接:https://www.hpaper.cn/199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