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效做好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推进复工复产,省人社厅9月14日对企业及劳动者关心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和社保缴费等方面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
劳动关系篇
一. 应对疫情影响劳动合同政策解读
问:劳动合同订立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劳动合同履行及变更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问:劳动合同解除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疫情防控期间不受延迟复工有关规定限制的企业以及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应告知劳动者已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宣讲企业复工的重要性,劝导劳动者及时返岗。在企业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对经劝导无效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劳动者,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法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但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注意完整保留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
问:劳动合同终止有关问题处理应如何处理?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应对疫情影响企业用工有关政策解读
问:劳务派遣用工有关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问:共享用工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疫情期间,一些缺工企业与员工富余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由员工富余企业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企业工作的,不改变员工借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员工借出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入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应对疫情影响集体合同政策解读
问:集体合同期限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对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问:集体合同报送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疫情期间,企业可以采取邮寄、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集体合同,或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合理顺延报送日期。
四.应对疫情影响企业工资支付有关政策解读
问:被依法隔离人员工资如何支付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问:受疫情影响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已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劳动者患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的,企业如何支付其工资?
答:企业已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的,在此期间劳动者患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在依法被隔离治疗期间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
问:受政府紧急措施影响的其他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问题?
答:提供正常劳动情况:对不受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未返岗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使用各类假情况: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况: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协商工资延期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社会保险篇
一.应对疫情影响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解读
问:三项社保费缓缴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贯彻落实国家统一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民生,我省明确了在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民航业、公路水路铁路业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22个困难行业;相关行业中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2022年年底,其中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工伤、失业保险费延长缓缴至2023年5月。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应对疫情影响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解读
问:继续阶段性降低费率有哪些事项?
答:1.全省工伤保险在用人单位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政 策在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 延续实施一年至2023年4月30日。2.全省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为0.5%政策在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一年至2023年4月30日。3.从2022年4月1日起,全省各类建筑、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降低至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65%o,不再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问:如何降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工伤保险费率?
答:从2022年4月1日起,全省各类建筑、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降低至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65%。。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按降低后的费率核定,不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另外提交材料。
问: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如何申领扩岗补助资金?
答:对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月-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参保企业,按每招用1人补助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1名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底。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发放:1.“免申即享”。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比对后直接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2.申请办理。企业可自行前往就业经办服务窗口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
就业创业篇
一.应对疫情影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直补快办”政策解读
问:企业可以到哪里申请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答: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到项目所在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1.申请渠道为线下办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窗口,线上办理:海南政务服务网( wssp.hainan.gov.cn )。2.发放方式: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后,将用人单位申请的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补贴资金统一发放至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问:企业可以申请的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是多少?
答:《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社规[2021] 14号)规定:“补贴对象: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补贴标准: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问: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是多少?
答:《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海南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琼教高[2022] 78号)规定:“支持中小 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6个月后的小微企业,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记者 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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