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医保局出台《海南省医疗保障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协议医师,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包括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在定点医疗机构执业,通过登记备案取得医保医师代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务人员。
《办法》明确,协议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包括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在定点医疗机构执业,按规定登记备案取得医保医师代码;熟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政策,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待遇支付标准等规定;近两年来在执业过程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新录用的执业医师(包括助理医师)、乡村医生、中医(专长)医师,需参加定点医疗机构组织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培训,并经定点医疗机构内部考核合格。村卫生室由所属镇卫生院统一组织培训及考核。
《办法》规定,协议医师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医师,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平台录入医师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执业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医师执业证书编号、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执业类别、执业级别、执业范围等,进行登记备案,取得医保医师代码。
议医师信息变更、离职、退休、返聘等,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通过医保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平台进行动态维护。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多点执业的医师,其所在的主要执业定点医疗机构和多点执业定点医疗机构应分别进行登记备案。
取得医保医师代码后,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委托下与医师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期与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期限一致,协议期满后重新签订。
协议医师具有医保支付资格,为医疗保障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医保规定结算。未签订协议或已被中止、解除服务协议的医师提供的医药服务不得纳入医保结算。
管理考核方面,《办法》规定,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发现协议医师有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及时通报所在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记分等协议医师管理。
协议医师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每次记 12 分: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记者 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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