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林文星
本报讯 日前,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满足相关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办法》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下列条件:①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②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在满足条件②的同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情况,经由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
确定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当年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办法》同时也公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紧缺人才行业需求目录,其中包括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13个领域的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以及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琼府办〔2019〕37号)相关标准的其他外国人员(C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术技能骨干和管理人才。
《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号)同时废止。
内容链接:https://www.hpaper.cn/4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