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苏钟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海口市传统村落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指出,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6类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
根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的建设需要。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当优先重点保障传统村落村(居)民因保护需要易地建房用地需求。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村(居)民的房屋因保护需要严重影响居住使用,村(居)民同意退出原有宅基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可以在允许建设的区域依法申请宅基地,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擅自拆除、扩建、改建传统建筑或者拆卸、损坏传统建筑构件;(五)在传统建筑上刻划、涂污、张贴;(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据介绍,违反《规定》,擅自拆除传统建筑或者拆卸、损坏传统建筑构件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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