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河北一高校女生网购洗衣液,没想到收到货后发现,“蓝月亮”变成了“蓝月壳”,引发网友热议。
其实,这种“傍名牌”的行为并不少见,比如“康帅博”和“康师傅”,“雷碧”和“雪碧”,“王老吉”和“王老菊”等,一些不法商家为了一时之利,贪图知名商标的名气,继而走上“傍名牌”的违法犯罪道路。今天,和大家聊聊商家“傍名牌”的故事。记者 吴佳穗
一网店销售未经授权品牌服装 被判赔19333元
2021年5月14日,国内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某,在江西南昌市大成公证处公证员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清洁后的手机,进入某购物网站,在一家店铺花59元购买了一件白色T恤。
据某购物平台披露,该店铺经营者为袁某,海口市琼山区人。国内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称并未授权袁某在某购物网站销售该公司生产的服装。2021年6月,该公司向海口琼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袁某立即停止侵犯国内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第7850485号、第78645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袁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万元;判令袁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海口琼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案涉二个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中印有的标识,与案涉第7850485号商标、第7864564号商标一致,且被控侵权商品的标签中还印有“某品牌”“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会,已侵犯了案涉二个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国内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生产,国内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亦未授权袁某使用案涉商标,袁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判令袁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国内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第7864564号和第7850485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限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国内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合计7000元;驳回国内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袁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国内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第7864564号和第7850485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限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合计19333.06元;驳回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口一商行卖“山寨”卫生巾 被判赔4500元
2021年3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公证员李某、公证人员胡某、周某来到位于海口市龙华区秀英村附近的一家商行。在公证员监督下,周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内购买了两包印有某公司注册商标的卫生巾,用手机支付货款18元。
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认为涉案商品外观、包装喷码、商标标识、封口切边等方面均不符合该公司产品特征,系假冒产品。该公司提出起诉请求:判令龙华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某公司第9571597号、第1907491号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判令龙华某商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龙华某商行承担。
海口琼山区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在外包装显著位置使用了与某公司第9571597号商标相同、第1907491号商标近似的标识。龙华某商行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与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的产品,且该产品与上述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品类,其行为已侵害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判令龙华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某公司第9571597号、第1907491号商标专用权的卫生巾产品;龙华某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4500元;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龙华某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买到假货可要求 “退一赔三”
“傍名牌”后果有多严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烨表示,“傍名牌”现象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不仅侵犯了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消费者在网购时遇到店家假冒名牌或者虚假宣传“傍名牌”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商家需“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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