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骑电动车,头盔上顶着一个竹蜻蜓,或者一只小黄鸭,可爱又拉风,吸引路人目光。可是你知道吗?这样的“网红头盔”并不安全。《摩托车乘员头盔》(GB 811-2010)对安全头盔的外观、结构等均有严格规定。
近日,记者走访发现,海口部分店铺存在售卖“网红头盔”的情况,路上也见到部分车主不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甚至有人佩戴不符合规格的安全头盔。记者 林鸿晖 文/图
“网红头盔”哪里不合规?
《摩托车乘员头盔》(GB 811-2010)规定:安全头盔表面应坚固、平滑,边沿应圆钝;外表面不应有超过5毫米的外部突出物;佩戴扣等快卸装置,打开方式应简单易行,打开部位所用的推杆、按钮或其他部件应是红色或橙色。
记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得知,强制性国家标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目前处于“正在批准”阶段。该标准拟在发布后6个月正式实施,实施后将代替《摩托车乘员头盔》(GB 811-2010)。
记者走访
店员:安全头盔顶部可安装装饰物
日前,在海口蓝天路某零售连锁店内,记者未看见货架上有安全头盔销售,但当记者询问店员后,店员从员工室内拿出一个纸盒。据店员介绍,纸盒内的头盔配备了一个花朵装饰物,花朵可通过底部吸盘安装在头盔顶部。“这款头盔可以在外卖平台上花近200元购买,也可以在店内消费满99元再花99元换购。”
记者查看该款头盔的包装,发现产品的执行标准为GB 811-2010。但根据该标准,安全头盔外表面不应有超过5毫米的外部突出物。记者从该店铺小程序的产品换购页面看到,除了该款安全头盔外,店内还有一款顶部装饰物为猫耳朵的安全头盔。
昨日,记者再次走访该连锁店发现,门店没有安全头盔售卖。店员表示可从小程序内搜索购买,“从仓库发货,预计3-7天送达。”记者浏览该店铺小程序发现,花朵装饰物款安全头盔已售罄,猫耳款安全头盔仍可购买。
“不少外卖骑手佩戴的头盔也有类似装饰物”
在海口城西路附近一家零售店内,记者发现,一款在售的安全头盔除了有“竹蜻蜓”装饰外,其佩戴扣的开合部件不是显眼的红色或橙色,而是黑色。记者询问店铺老板,装饰物安全头盔能否佩戴上路?老板表示,“交警应该不会查,毕竟不少外卖骑手佩戴的安全头盔上也有类似的装饰物。”
昨日,记者回访该店,销售人员表示,店内仍有有装饰物的安全头盔售卖。
部分车主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记者在海口部分路段走访发现,大部分电动车车主虽佩戴了安全头盔,但不规范。
在长堤路与新华北路交叉口附近的斑马线上,记者发现,不少等红绿灯的电动车车主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不是佩戴扣不见了,就是佩戴扣未扣好。部分电动车车主将安全头盔挂在车前。此外,个别车主不仅自己未佩戴安全头盔,后座的孩子也没戴。
在长堤路与博爱北路交叉口附近斑马线上,记者看到不少市民佩戴所谓的“安全头盔”,其实是工地安全帽。此外,走访期间记者还发现,佩戴装饰着猫耳朵、小黄鸭、皇冠等安全头盔的市民也不在少数。
部门提醒
“网红头盔”存安全隐患,不适合骑电动车时佩戴
交警部门提醒,“网红头盔”虽回头率满满,但关键时候未必能保命,甚至还有不小的安全隐患,不适合在骑乘电动车时佩戴。
电动车的防护能力较弱,当事故发生时,安全头盔可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防止85%的头部受伤,是人遇到危险的最后一道防线。
此外,工地安全帽不等同于安全头盔。工地安全帽是在人头部受坠落物冲击伤害时起防护作用,而电动车安全头盔需要在人头部保护区域受各方向冲击时能起防护作用,除了缓冲直接撞击外,还需要经得起高速摩擦的考验、减少骑行时迎面气流和杂物的干扰。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会长陈鸿信表示,市民在选购电动车安全头盔时,最好选择有3C认证的安全头盔,“从安全方面上来讲,强制性国家标准若是出台,电动车安全头盔也能更加规范和安全。”
律师说法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受害人可向生产者请求赔偿
“网红头盔”在生产、售卖、使用环节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鹏告诉记者,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主要会涉及以下责任: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均做了相类似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有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更正、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此外,对使用者来说,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使用佩戴标准合格头盔上路的,可能会被交警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同时,因装饰物等脱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权受到侵害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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