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畅凯
本报讯 自2020年初开始,彭某伙同被告人谢某在海口地区销售假贵州飞天茅台酒,由谢某寻找客户推销,并将客户购买的数量和收货地址报给彭某,彭某和上家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后由上家将假贵州飞天茅台酒发货至谢某指定的地址,谢某收取客户酒款后再转给彭某指定的收款人账户。2020年12月14日,谢某在收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扣27箱假贵州飞天茅台酒,随后彭某也被抓获。经鉴定、检测,公安机关扣押的谢某、彭某所售贵州飞天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假冒贵州茅台酒(53%vol)。
2021年6月10日,琼山区检察院向琼山区法院提起公诉。据悉,本案涉案金额达106.62万元。
经审理,琼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75万元;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彭某、谢某收到一审判决后均表示不服,于2021年9月23日提出上诉。琼山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省检一分院支持抗诉。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判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被告人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本案的顺利审结,对自贸港建设背景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正面的警示教育意义。
内容链接:https://www.hpaper.cn/57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