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2021年至今查办的案件中,选取出第一批“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引导市场经营主体依法经营,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全力守护民生领域市场安全。记者 林道亨
一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今年3月13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桂林洋分局(下称桂林洋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依法对位于海口市桂林洋农场兴洋大道某小区的海口美兰某烟酒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其无法提供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及合法的进货渠道。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辨认,上述产品非其公司生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桂林洋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6瓶,罚款75100元。
一药业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的标识案
今年6月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下称龙华分局)接到举报,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注册的店铺,将部分不是注册商标注册人生产的吡诺克辛钠滴眼液产品标注注册商标“白内停”进行销售。龙华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电商平台的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固定其网页信息,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销售吡诺克辛钠滴眼液时使用“吡诺克辛钠滴眼液(白内停)”名称,让人误认为是“白内停”牌吡诺克辛钠滴眼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龙华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一贸易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今年2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海南某贸易公司在具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冰墩墩”吉祥物上标注其公司店铺名称,用于赠送进店顾客。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以上侵权物品,并立案调查。
经查,海南某贸易公司于今年2月26日从微信微商购入“冰墩墩”吉祥物,经营额为234元。当事人在“冰墩墩”吉祥物上标注其店铺名称,并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龙华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冰墩墩”吉祥物18个,罚款20000元。
一天然气汽车检测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案
去年11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下称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南某天然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特种设备特种气瓶定期检验业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高新区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0元、对主管人员王某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贸易公司销售虚假产地虚假生产日期肉类案
去年7月,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海南某贸易公司涉嫌违法的举报线索。经查,2020年以来,当事人从省内外多地购进国产牛肉原料及进口冻牛肉原料,经切割、称重、分装加工成盒装牛肉,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批发零售。加工的盒装牛肉不同程度存在标签产地与实际产地不符、标注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的违法情形。当事人还存在分装销售进口冻肉类产品未在包装上保留原产品全部信息、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
当事人加工标注虚假产地、虚假生产日期,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未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7591.15元,罚款18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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