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出入口无人值守,扫码支付停车费。如今,这样的电子智能收费运营模式已成为海口不少停车场的标配。然而,虽然付费停车便捷度提高了,但司机想要开发票就不容易了,甚至障碍重重。消费者的权益,在智能模式下该如何保障?
车主吐槽
线上缴费简单,线上开发票麻烦
近日,车主赵先生反映,因为工作需要他经常要到一些商场跑业务,每次在商场停车场扫码支付的停车费多为5元到10元,一年下来至少上千元,“这笔费用可以让工作单位报销,但因为在部分停车场不知该如何开发票,所以只能自掏腰包了。”
赵先生说,并不是他不愿意要发票,而是很多停车场只提供收费二维码,却无人在现场提供发票,且车停在出口不走会影响后车通行,难以即时下车去寻找停车场管理人员索要发票。“我原本以为事后在车辆付费系统平台上应该可以很方便地申请开取发票,可事实并非如此。”
随后,记者也采访了多位车主,他们均表示遇到过与赵先生类似的情况,现场和事后都难以开具停车费发票,最后只能放弃。
线上支付停车费过程也有“套路”
赵先生反映,一些平台在扣费的过程中也充满“套路”。“比如,有的必须关注公众号才能付费,付费时也常常被诱导点击广告,稍有不慎就会因为误触被动办理某项业务。”
赵先生说,这类情况时有发生,常常是付费后会立即弹出一个广告,“抢手速”关闭的同时担心误触,还要顾及驾车安全,往往会让人手忙脚乱。
赵先生认为:“车主支付停车费时没有义务必须关注扣费平台的公众号,毕竟这有可能泄露个人信息。此外,明知驾驶人付费、驶离过程中不能分心,还推送一些垃圾广告,真的很让人反感。这样的行为,侵犯了我们消费者的权益。”
记者走访
停车发票无法在付费时开具
记者注意到,停车场扫码付费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实时扣费,司机通过扫二维码关注付费平台微信公众号,绑定车牌号等,进出停车场时系统自动识别车牌扣费;或进出自动识别,离场先抬杆放行,后自动付费;第二种是提前预付费或现场付费,即驾车离开前提前扫码付费或在出口现场扫码付费。
上述这两种智能模式,实现了无人值守即可完成收费。而第三种,是司机出示付款码,由停车场值守工作人员扫码收费;或工作人员出示收款码,司机扫码支付停车费。
近日,记者走访海口多家商场注意到,停车场大多采用前两种停车付费模式。这两种模式一般由第三方公司提供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平台进行收费,但开发票的主体却不是第三方公司。并且在扫码付费的同时,界面上也没有提供同步开票的选项。根据这些平台的提示,网上接口服务由平台提供,发票由停车场物业经营方开具。
“也就是说,虽然支付停车费时快捷了很多,但开发票还是需要事后来办理。”赵先生认为,“这对于停车场经营管理是方便了,却给停车需要开发票的人带来了不便。在出口付费后再当场停下车去寻找管理员索取发票显然也不现实,想开发票只能是驶离停车场后再操作。”
多家停车场不能开电子发票
那么,驶离停车场后究竟能不能便捷地开到发票?记者进行了一番测试。
在一个由厦门泊云速停车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速停车”微信公众号平台上,记者分别向此前通过该平台支付了停车费的海口友谊阳光城、龙坤公寓、百联家具广场、公园后街商业街、龙华琼菜王美食馆、复兴城停车场,以及儋州夏日百货停车场提交开票申请,但全部无法即时开票。平台显示,“不可开票原因:该场未开通电子发票,如需要请向车场管理处索取”。
记者继续点击索取发票后,平台上显示出了停车费收款方名称和留言反馈选项。于是,记者根据显示的信息依次向上述停车场的收款方海南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海南锦铃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家行天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口龙华南海大道琼菜王美食馆、海口奥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儋州夏日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留言询问何时能开发票以及如何提供给用户。留言框下提示:平台将会通知停车场管理员,“车场可能会通过您留下的联系手机号与您沟通”。
然而,记者等待超过48小时后,没有任何一家收款方给予回复。
部分平台开票要经过繁琐流程
在一个由深圳市神州路通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PP停车”微信小程序平台上,记者发现此前通过该平台支付的多个停车费订单均无法点击“申请开票”按钮,也没有留言反馈功能,仅提示“如需开票,请联系物业工作人员”。3月12日,记者通过平台上提供的停车场电话选择了两个号码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
记者还发现,在一个由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捷停车”微信公众号平台上,虽然已经支付停车费,且付费记录上也有了车牌号,但依然被要求做车辆认证才能显示订单。而认证要求提供车辆行驶证、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等信息,否则平台不予显示订单,也就无法开具发票。付费时没有的这一套繁琐流程,为何在要求开发票时成了强制流程?
律师说法
收费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开发票设难题
针对停车费支付容易开发票难这一现象,多位律师表示,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还可能涉嫌偷税漏税。
有律师认为,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收取停车费,应依法现场或利用电子支付平台向机动车停放者出具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不得以“无人值守”等理由予以拒绝;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电子支付停车费却难以得到发票,或开票环节障碍重重、不主动为消费者开发票,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对的。电子支付只是一种收费形式,只要收费就必须提供发票,收费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开发票设置难题。
■记者手记
一次停车收费几元到数十元,看似事小。但对于经常开车的消费者,一辆车一年的停车费累积下来也不少。而对于停车场来说,一年进出的车次所带来的收益,更不是小数目,尤其是一些大型商超,停车场一个月进出的车次可能就达到数万甚至更多。
智能模式普及后,停车场人工成本降低了,对消费者的服务配置却缺乏提升,其中就包括开具发票这种服务的缺失。以目前的技术,扫码付费时可同步发起开票申请,在功能实现上并非难事,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标准对此现象予以规范。
(记者 刘兵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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